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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律师或者懂新劳动法的朋友?
有个情况咨询一下:我于2007年初,新劳动法发布之前跟公司签了合同,月薪xx元,总期x年;额外有一条是公司在我入职的前两个月,每个月额外付给我**元现金(需要扣税),作为入职奖金。如果我在此合同到期之前离开的话我将全额返还这笔钱。然后2008年新劳动法颁布。然后在前些日子我又花了公司一笔钱上课,同时给公司签了一个补充协议就是从培训结束后继续工作两年。那么请问现在我辞职的话需要赔偿多少钱?第二份钱我知道是肯定要赔偿的,因为这个是第三方的培训有发票,符合新劳动法的索赔,问题是,入职奖金这笔钱我需不需要赔偿?
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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