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874|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暂行条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4-5-23 01:5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还没注册吗?一起加入来玩吧!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 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 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 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 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 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 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4年05月23日起执行。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顶一下顶一下 踩一脚踩一脚
2
发表于 2004-5-23 17:19:00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找到你贴的幽默点的还真不容易~

补充~见面后发呆或恐慌时间不得超过3刻钟~

3
发表于 2006-2-1 20:29:03 | 只看该作者
无语
4
发表于 2006-2-2 00:32:15 | 只看该作者
嘿~

得赶紧想对策了!!!
5
发表于 2006-2-2 00:39:38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看撒?
6
发表于 2006-2-2 02:12:13 | 只看该作者
此乃近期中华恐龙园里恐龙外逃所致
7
发表于 2006-2-3 18:17:14 |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6-2-3 18:44:57 | 只看该作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单车之家 - BikeHome.net

分享你和单车的快乐故事

Powered by Discuz!X3.2 © 2004-2015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