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一个人 发表于 2004-5-23 01:50:00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暂行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
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P>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P>
<P>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
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P>
<P>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
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P>
<P>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
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P>
<P>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
处罚。</P>
<P>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P>
<P>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P>
<P>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P>
<P>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
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飞碟探索》等)</P>
<P>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P>
<P>  第12条:本条例从2004年05月23日起执行。 </P>

fengvirgo 发表于 2004-5-23 17:19:00

<P>哈哈~~找到你贴的幽默点的还真不容易~</P><P>补充~见面后发呆或恐慌时间不得超过3刻钟~</P>

小傅 发表于 2006-2-1 20:29:03

无语

空白日记本 发表于 2006-2-2 00:32:15

嘿~

得赶紧想对策了!!!

岛野川子 发表于 2006-2-2 00:39:38

不知道看撒?

hawaii 发表于 2006-2-2 02:12:13

此乃近期中华恐龙园里恐龙外逃所致

datou1988 发表于 2006-2-3 18:17:14

猛男 发表于 2006-2-3 18: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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