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Lee 发表于 2007-1-13 00:53:29

引用第8楼小白于2007-01-11 07:32发表的:


我发的那是只要里面有一条符合就算了,基本上,现在市场上所有的刀子都算管制刀具
美工刀算不算???

这样市场上就没有刀卖了...

MichaelLee 发表于 2007-1-13 00:54:19

其实我还有个办法了,我笔袋里面有一支削得非常尖的2H铅笔,足够刺穿人的皮肤

小白 发表于 2007-1-13 15:21:03

引用第21楼MichaelLee于2007-01-13 00:54发表的:
其实我还有个办法了,我笔袋里面有一支削得非常尖的2H铅笔,足够刺穿人的皮肤
小心人家说你这是三棱刺

爱骑车的小孩 发表于 2007-1-14 12:31:08

只有对方在实施对你造成人生伤害的时候你把他杀了才算正当防卫...别的情况应该算过失杀人...

小白 发表于 2007-1-14 14:58:23

引用第23楼爱骑车的小孩于2007-01-14 12:31发表的:
只有对方在实施对你造成人生伤害的时候你把他杀了才算正当防卫...别的情况应该算过失杀人...
不要误导呀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是要正在进行,人家跑了你再去杀伤人家,那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不是一司机开车追人家骑MOTO的小偷,把小偷给撞坏了嘛,后来也“判”司机不是正当防卫)

第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意思就是人家对你的伤害不严重的话,你也不能杀了人家
(上次一学生阻止三小偷,杀一伤一,还好因为那学生肺给人家上扎了一刀,没给判防卫过当,给判了正当防卫的(残呢,一个肺呀))

第三,“采取正当行为”就是人家打你伤人,如果人家小孩子在别上,你想伤小孩子转移注意力的话,你也不是正当防卫
(没例子了,反正打你的人你也只能打他,打他的亲人你就......(打不过就跑,跑不过...等死吧))

不过,要我碰上了,我情原打官司,也不想身上有伤(打了就跑,还不一定查的出是谁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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