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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不是为任何人来开脱,但是实在忍不住。。。
个人认为哦,在中国目前刑法上,在过失的主观状态下,以交通肇事罪判杭州的那位3年是合理的,一般的情况下判缓刑算是比较正常的刑罚,一般是判3缓3或者判3缓5,考虑到社会影响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官最后综合判一个3年实刑是在合法的幅度内的,这个判决我是支持的,我认为是正确的。映像中他没有逃逸,受害人好像也是当场死亡。
那个宝马车案不了解,不发表评论。。。感觉都快够上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不清楚。。。不知道
那个别克案,看过一些报道,交通肇事后又多次撞击其他车辆好像,行为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又是醉酒驾驶,造成4人死亡,一个严重后果,一个情节加重,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下,死刑是正常的,如果社会影响小的话应该是判死缓。
两个案子里面的情节完全不一样,一个是过失的交通肇事,一个是故意的以危项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者的法定刑就不一样,起刑点不一样,最终的刑罚就肯定不一样,你不能说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就认为两者可以比较,这两个案例是王全部一样的,按照实际的行为结果来定罪,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这是法治的倒退。
社会存在着不公,但社会在发展,不分清楚事实的抱怨不公是无知。。。以这两个案件来攻击与泄愤是内心懦弱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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