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ichardmars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单车论坛版主,很不男人!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08-6-11 17:15:39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1楼半块饼干2008-06-11 17:05发表的:



我真的不知道你是不是不看新闻的 户外运动的出的事情赔偿的多了

.......

说道底吧,户外运动的赔偿看的多了,自行车运动的赔偿看到不多,请你列举一二,我们也好学习下

另外,我个人觉得责任问题还是由有关法律部门,权威部门来认定比较好,不然一味的针对只会让人感到恶心
32
发表于 2008-6-11 17:16:20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2楼奇迹家族2008-06-11 17:08发表的:


你哪看到有人三天两头受伤的?我也是偶尔有听说罢了,本身自行车运动就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性,也不否认在疲劳的时候大脑的智商非常之低,低到可能直接用小脑去控制你的行为,但所有的危险与否都是个人行为,好比开车,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是司机责任还是教司机开车的师傅的责任?哪怕一群自驾族出门出了交通事故也是由交通部门认定责任的,自行车同样如此,因为除了运动工具,它更是交通工具的范畴,比赛中大家也知道在很多意外保险中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连保险公司都无法承诺的责任,是某个人能承担的吗?多扯也没用,大家歇息几天,各自该有什么责任不是凭我们之口来认定的,保险公司有保险责任的认定,法院有法院的方法,条件不同,认定的结果肯定也是不同的,这次CCN,美利达,远人部落都是协办,为什么有人会把矛头指向起点一个呢?那是不是代表你们说话很不负责任呢?
这里又是一个中国人的劣性,当一有问题出现,他的竞争者门就会抓住问题大做文章

.......

原来你们只是把这次个问题看作竞争者门抓住问题大做的文章 只能说很可悲

我始终强调的是什么 老鸟对新手的关心和指导 你没有必来扣大帽子

还有看了你最有一句话 只能说你是法盲 我真的希望你不要再疲劳的时候骑车
33
发表于 2008-6-11 17:18:51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3楼天乐2008-06-11 17:10发表的:

法律!你翻出民法里哪条规定的!


请你仔细看看我贴出来的连接的最后一段话

主持人4: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12名同行者对骆旋的遇难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计211925元。对于这一判决,12名被告表示不服,已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二审,我们将继续关注。但是人死为大,不论是法庭之内的责任之争,还是法庭之外的良心之争,都不可能挽回一个逝去的花样生命。如何对于近年在国内兴起的驴友现象进行规范,如何让悲剧不再发生,应该是我们迫切解决的问题。

我想已经写得很清楚了

说真的 起点有你们这样的版主和车友 真的很可悲
34
发表于 2008-6-11 17:21:48 | 只看该作者
算了 我也不想和你们这样争下去了

我相信一句话 时间会证明一切的

最后说一句 我不想再看到车友 应为无知而受伤

还有我建议你们直接把我的帐号删掉吧
35
发表于 2008-6-11 17:26:31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6楼半块饼干2008-06-11 17:18发表的:



请你仔细看看我贴出来的连接的最后一段话

.......

如果真这样,我来建议下判决,飞利浦公司,CCN公司,美利达公司,远人部落公司,起点共同承担责任,你认为法官会听我的吗?如果不会你还要浪费口水干吗呢?真要指导新人的话也不是只有版主,老鸟才有资格指导的,我们看到好的帖子也可以发啊,为什么要把问题都给版主呢?一个公司的发展不光光靠管理层的管理,更是员工的共同努力,这是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36
发表于 2008-6-11 17:50:34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6楼半块饼干2008-06-11 17:18发表的:



请你仔细看看我贴出来的连接的最后一段话

.......
这是案例,不是民法吧
37
发表于 2008-6-11 23:32:38 | 只看该作者
责任不责任的都是P话, 现在最实际的问题就是治疗该车友的医药费的问题了,不知该车友是不是在赛前买过保险(别说什么生死状,这种霸王条款是没用的东西),而且就算有保险,相信以后康复治疗的长期费用也是个问题,我觉得单单从俱乐部的角度上来讲,出于人道也该为他提供一些物资或者金钱帮助
38
发表于 2008-6-12 09:06:30 | 只看该作者
先把车友受伤的问题解决,其后再解决商家之间的琐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单车之家 - BikeHome.net

分享你和单车的快乐故事

Powered by Discuz!X3.2 © 2004-2015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