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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死的狗杂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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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19:46: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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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两周。由于房东要收回房子,因此公司把以前施工单位留下的工棚(和汶川地震后目前的临时住房一个样)给工人们住。
7月6日,周日,几个轮到休息的工人前去打扫,其中一个工人(老张,50岁)看到地上有个瓶子,因为瓶盖是金属的,所以他想把盖子拧下来拿去卖钱。结果在他拧开盖子的一刹那,一阵毒气冲到他脸上,倒在地上,捂着眼睛。
而接下来,那该死的队长却害了老张的一生。杂种,杂种!
队长先是用水洗,然后让老张回家休息,结果第二天眼睛看不见东西后,才去一个小医院。同时,队长让手下其他工人不许说出这件事,也不向我和总经理汇报事件的严重性。
周二,小医院说治不了,队长才把老张转到一家区级医院(队长为省钱,送区级医院,但是医院同样没法治疗),而老张的眼睛依然看不见。
周三(今天),老张的爱人(也在公司里工作,保洁员),第一次对同事说了老张眼睛受伤,而且很严重,而其他保洁员在我办公室里打扫卫生时,说起这次事件,,,
我,总经理,在事件发生后三天,才得知。我利马向在上海化工职业病研究所工作的姨父联系,并和经理把老张从那家区级医院送到姨父,在手术室外,我,总经理,老张的爱人,狗日的队长,人事经理等待,一个小时后,姨父出来,告诉我们,这个工人的眼睛,瞎了,送来的太晚,隔了三天才送,太晚了,太晚了。
狗日的队长,为了不受批评和安全奖,居然瞒报这次事件到现在,如果当时他打电话告诉我,利马送到化工职业病研究所去,老张的眼睛,还能救,还能看到东西。。。。
但是,现在,他瞎了,他的下半辈子不得不生活在黑暗中,当他爱人听到这个消息时,哭了,倒在地上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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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3:00:01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情在全国多了去了,可怜的人。
要说责任,安全教育和危险品处置,以及隐瞒不报,都有。受害者本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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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1:51:41 | 只看该作者
我不敢想象我看不见的感觉,很难过很不自在的
不过,留言的几位说的也没错,这个队长和合作施工的单位要负全部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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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2:46:32 | 只看该作者
KAO...........................真TMD不要脸...           [s:5]  [s:5]  [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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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2:01:07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小白2008-07-09 21:58发表的:
明的不来来暗的,解决的方法是很多的
估计这事最后是暗的解决,真上法院的话,对两个单位的影响都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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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1:59:19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4楼阿越2008-07-09 21:43发表的:
危险品是原先建设施工单位留下的。刚才和经理通了电话,准备找合作施工方。这次事情麻烦了
这样的话,也没什么麻烦的
所有费用肯定不会让那个队长一人承当,如果那个队长懂点法的话,他会主动要求打官司的!放置化学危险品的一方肯定承当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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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1:58:37 | 只看该作者
明的不来来暗的,解决的方法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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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9 21:43:45 | 只看该作者
危险品是原先建设施工单位留下的。刚才和经理通了电话,准备找合作施工方。这次事情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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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1:23:5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危险物品怎么会随处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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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0:20:28 | 只看该作者
队长有责任!
但LZ如果是他们的领导的话,和总经理同样有责任!
老张和队长的无知是由于对这件事物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实质是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的!
另外,化学危险品应该按要求存放,做好危险标识,按照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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