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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修改好发传真到公司人事部,抄送董事长,总经理,项目总监
关于公司义务献血指标强摊到我个人的行为的申明:
今接到公司王红宝先生的电话,通知本人完成公司指标去献血。
首先申明,我本人已经在街头无偿献血过拥有红色无偿献血证书,在今后我也会继续无偿献血为社会做出贡献(以上申明不包括以下所说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及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义务献血。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活动。义务献血是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献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费的献血制度。
国家法规大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势必大于公司制度,望请公司领导了解义务献血与无偿献血的区别,及自愿献血与强制献血的区别,本着爱护职工身体的原则考虑,虽然我知道献血对身体无很大伤害,但切不可以评文明单位等利益为前提,以强摊到个人的方法强迫职工义务献血,本人对公司的做法非常失望,也严重的打击了我今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望公司人事部重新考虑指派本人义务献血的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