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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蜥蜴 于 2013-12-25 15:35 编辑
昨天上午,臺灣立法院剛剛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對騎車族實行更嚴格的管控。現將摘錄一組臺灣的相關新聞報道,以供近期想到臺灣去騎車的朋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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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霸凌 罰則提高 駕駛惡意逼車 最高罰2萬4
2013-12-25 01:32 中國時報 唐筱恬、曾懿晴/台北報導】
開車族、單車族要注意了!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汽車駕駛人若惡意逼車、變換車道、急踩煞車等「道路霸凌」,將開罰6000元至2萬4000元;單車族若低頭滑手機、酒駕、不讓行人,也開罰300元至600元。最慢明年6月以前上路。
還可吊扣牌照3個月
汽車族不顧安全惡意逼車,甚至「蛇行」任意轉換車道等,導致交通意外層出不窮。立法院三讀條文增訂,汽車若任意以逼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在非突發的情況下,任意減速、煞車或暫停,未來都將被列為「危險駕駛」,可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緩,可吊扣牌照3個月。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李昆澤表示,現行條文對危險駕駛的定義模糊、罰則太輕,無論是在高速公路、一般道路上,惡意逼車、不保持安全距離的「流氓駕駛」非常多,輕則造成駕駛恐懼、重則引發傷亡。修法將可適當遏止不良行為,更呼籲駕駛人以行車紀錄器,勇於檢舉惡霸駕駛。
單車酒駕、滑手機要罰
新法也對單車族有所規範,單車族若於夜間騎乘未開啟燈光,或當「低頭族」邊騎車邊滑手機,將可開罰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若單車族「醉醺醺」地騎著腳踏車,經檢測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同樣開罰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拒絕酒測可處以1200元罰鍰。
鐵馬族直接騎上騎樓,與路人爭道的情況,未來也將統統開罰。新法增訂「禮讓路人條款」,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以及設置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上,若未讓行人優先通行,將可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得靠警方加強攔檢
新法通過後,包括牛車、馬車、三輪車等「慢車」,未來若使用手機、酒駕將統統開罰,遭學者批評胡亂修法。提案的台聯立委許忠信表示,牛車、馬車在國內幾乎已經沒有,做資源回收者還有使用三輪車,但若講手機、酒駕,也會撞到人引發車禍,應該修法加以規範。
不過,腳踏車沒有車牌,未來蒐證恐怕不容易。許忠信表示,新法上路後,要靠警方加強攔檢,遇到有人單車騎得顛顛倒倒,或是拿手機騎得搖搖晃晃,就應該取締,防止交通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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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摘錄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民國102年5月8日
……
第三章 慢車
第六十九條(慢車種類、名稱及無照駕駛)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第七十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第七十一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七十五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倒挂禽畜要罚款?)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第四章 行人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第七十九條
(刪除)
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第八十一條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八十一條之一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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