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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活动] 河南户外第一案今日判决 AA制活动组织方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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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14:30: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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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户外网讯
      今年4月份,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登山遇难死者家属李某某状告领队陈某某及同行队友一案今日正式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无过。

       法院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是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自助式户外活动,是由各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说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目前,在我国对户外运动风险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纠纷就应该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德。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的旅游,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智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即使是这样,在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某等人不但进行了积极的救助,而且还组织捐款,被告人不但支付了前期的救助费用,同时还每人帮助李某某家属安心捐款500元。说明同行众人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因此,驳回原告诉讼。

      去年7月21日,戈壁青石在某网站上发布征集8月13——15日队友前往山西马武寨至抱犊村穿越的帖子,8月13日,戈壁青石与召集的十六名户外爱好者一起开始了穿越行程。8月15日上午,当队伍行走到马武寨的一段当地人称为老黄的地段时,李某某不慎从山路滑落悬崖下,20余岁的队员伤心一百意外坠崖,经抢救无效身亡。

      时隔半年多之后的2011年4月,死者李某某的家属因不满驴友们每人500元的“安抚费用”,将组织者陈某某和同行的其他14名队友告上了法庭,要求赔付26万元。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于6月2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场并未判决。

       关于此案的判决,记者采访了免费受理此案的专业从事旅游案件的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刘凤彬主任,他对此案的判决比较满意。并认为法院对新生事物的接受与认知非常值得称道。法院不但考虑到此案对河南,乃至对全国都是一个指引作用,更是处于对新生事物的保护,对区域内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一个原则的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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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7 17:28:4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诫参与户外风险运动者及其家属,不仅参与者应该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无悔的承若,其家人也应该了解活动的风险。参与者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安危,还要考虑可能发生不测给自己家人带来的不幸及家人的承受极限,包括情感极限,经济极限。同行者更应生死与共,这更是毋庸置疑的了,如同一种信仰。老话说不求同年同日生,只求同年同日死。组成一支队伍应该有这样的一种信念。但大多是做不到的。桃园结义,不过三人。水泊梁山108将,也总有自说自话的时候。已为传世经典,不容易了。一群人和一个人做不到一样。一条生命就太宝贵了,对自己对家人来说都是一样的。
我走川藏线,不敢与人同行,知道自己不过半斤八两,哪敢挑上一石。经历有风险的事,即不愿让人为我担忧,也没有能力为别人分担。只好独来独往。这是很实际的问题,因为有风险,还不是一般的风险。血的教训摆在那里。当然对自己的家人,说实话也是不太负责任的,他们并不清楚出行去到何处。在川藏线上,真正一支队伍能有始有终走到头的是不多的,这比一个人的骑行难度更高,风险更大。即使不遇上大的风险,也还有太多的诸如体力,车况,信念,病痛等等难以预料的问题出现,这足可以瓦解队伍。都说重在参与,也应该衡量参与事项的性价比,权衡利弊,承受能力。有时候考虑的太简单,信心不足等等,遇事,后果可想而知了。
这个案例还是值得借鉴的。为案例中不幸者的家属而感到同情。给家人讨说法,情理之中,于法之外,虽有不言而喻的规矩,一旦事发,也很无奈,毕竟生命太宝贵了。喜欢户外风险运动,三思,游戏乎?挑战乎?欲望乎?自私乎?表现乎?金钱乎?天堂乎?地狱乎?生乎?死乎?荣乎?辱乎?败乎?胜乎?利己乎?累人乎?。。。三思方可后行尔。,老悟胡言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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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7 14:30:53 | 只看该作者
本院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是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所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自助式户外活动,是由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说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目前,在我国对户外活动风险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纠纷就应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德。本案中,“伤心”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的驴友,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即使是这样,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戈壁青石”等人不但进行了积极救助,而且还组织捐款,被告每人不但支付了前期的救助费用,同时还每人帮助伤心家属爱心款500元。特别是被告“戈壁青石”作为领队人,除了操心受累、付出比别人更多的精力和体力外,其给伤心家属帮助的爱心款也比他人夺了一倍,尽到了一个自助式户外活动领队人应尽的义务。另外还有一名与被告和伤心同行驴友,也给原告支付了不知数额的爱心款,还有伤心生前所在单位也按照相关规定给原告支付了75000多元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并对伤心的父母和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生活补助费150元和300元等等。原告虽然从各个方面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原告所受到的精神伤害是永远无法弥补的。被告作为与“伤心”同行驴友,虽然在此事故中,其不但为伤心支付救助费用、给原告支付了爱心帮助款,而且其心理也受到了一定的创伤,但比起原告失去亲人所受到的伤害仍然是微不足道的,故被告对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应给与充分的理解。不过对“伤心”的意外死亡,在被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其不仅履行了尽力救助义务,而且又给原告支付了爱心帮助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也可能违背了“伤心”生前的愿望,为了逝者得到安息,生者得到安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但期望原告能尽快从悲痛中走出来,过好自己未来的生活。这不仅是本院的期望,也是“伤心”和众网友的期望,希望原告能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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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7 14:31:15 | 只看该作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1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刘英

人民陪审员:刘利明

人民陪审员:崔瑞佩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院印章)

书记员:张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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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7 14:31:49 | 只看该作者
组织做到CPU说的两点:
一不存在主观上的错误或失误。
二不存在盈利的行为。
组织者就没有法律责任。
能让司法界认识到: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也是时代进步的表现。
向遇难驴友及家人表示同情和祝愿!
向领队和法官表示敬意!
愿逝者安息,生者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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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7 14:37:19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此案的判决,记者采访了免费受理此案的专业从事旅游案件的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刘凤彬主任,他对此案的判决比较满意。并认为法院对新生事物的接受与认知非常值得称道。法院不但考虑到此案对河南,乃至对全国都是一个指引作用,更是处于对新生事物的保护,对区域内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一个原则的遵循。这对户外运动是一个很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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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7 14:39:17 | 只看该作者
  焦点一:组织者“头驴”是否应担责?


  “自驾游、探险游都是带有冒险性质的行为,组织者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李某家人的辩护律师认为。


  驴友们的辩护律师刘凤彬表示,“戈壁青石”在发出约伴帖后,多次声明或提示,本次活动“没有组织、自助通行,自助+互助”,他和同行驴友之间是自由结合、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作为约伴人,“戈壁青石”不存在过错。


  焦点二:有捐款和单位补偿驴友该不该再赔偿?


  刘凤彬说,李某意外死亡后,李某所在的单位对其因公死亡待遇8万余元、对李某的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50元至生命终结,按照平均寿命75周岁计算,可领取现金近6万元;一对儿女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生活补助费直至18周岁,累计93600元。粗略计算,李某家人可从其单位得到补偿23万余元。


  “戈壁青石”介绍,意外发生后,除了驴友每人捐献了500元,他本人捐了1000元,驴友们还自发组织了两次捐款,捐款2.2万余元已经给了李某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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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15:37:18 | 只看该作者
参加此类活动是应该量力而为,要更加的小心。意外在所难免,每攀爬一步都要评估风险,降到最低。都是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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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15:51:08 | 只看该作者
总之组织活动小心为好,安全第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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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16:26:50 | 只看该作者
户外运动,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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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7 19:04:06 | 只看该作者
zlm5501 发表于 2014-7-27 16:26
户外运动,责任自负


户外运动,责任自负。也要更加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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