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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贝多芬    时间: 2010-1-1 11:46
标题: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08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 ,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燃油助动自行车的牌证申领、检验、过户、转让、报废及其管理,按照《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非机动车的通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本市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交通、商业、建设、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注册登记)
  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总量调控)
  本市根据公交优先、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除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便民服务等特殊需要外,本市停止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人力三轮车号牌发放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对非机动车的通行,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分隔通行时间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七条 (申领材料)
  申领非机动车牌证,应当向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非机动车来源合法证明。其中:
  (一)申领人力三轮车牌证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营业执照;
  (二)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须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的,须提供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申领本市助动车牌证的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
  第八条(牌证的发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领非机动车牌证条件的车辆,发给非机动车牌证。
  非机动车号牌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非机动车牌证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第九条(非机动车检验)
  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定期检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转让和过户)
  转让自行车、助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应当由受让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二)拼装非机动车;
  (三)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
  第十二条(无主非机动车处理)
  因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的非机动车,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暂扣的非机动车作为无主车处理。
  对群众拾交、公安部门查获失窃或者长期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找车主。公安部门查明车主的,应当在15日内通知车主前来认领,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作为无主车处理;公安部门在15日内未能查明车主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后6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作无主车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将认定无主非机动车的情况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信息管理)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网络。非机动车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主、车辆的基本资料;
  (二)非机动车的过户、转籍资料;
  (三)非机动车的丢失、失窃资料;
  (四)无主非机动车的处理资料;
  (五)市公安局认为应当采集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停车场地设置)
  火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地铁、轻轨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大中学校、大型商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场所单位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第十五条(停车场地管理)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
  (三)发现无号牌或者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停车人义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停车场地各项管理规定;
  (二)接受停车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
  (三)不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交易管理)
  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修理管理)
  从事经营性非机动车修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登记。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修理摊点。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管理)
  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征求市容管理部门的意见。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修理摊点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不得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综合管理)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修理、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擅自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无证修理摊点和非法交易市场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对违章非机动车可以暂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除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处理外,对能够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或者转借、涂改、伪造牌证的,对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
  (三)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对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对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
  (四)非机动车擅自加装动力装置、拼装非机动车或者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的,对驾驶人员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财物;
  (五)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占用道路设立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修理摊点的,对当事者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七)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的,予以取缔,对当事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做好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修理摊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处理。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拍卖或者修理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贝多芬    时间: 2010-1-1 11:48
按照办法,警察罚款已经算仁慈的了。

按规定随时可以没收拼装车。分明就是一个歧视自行车条例。
作者: 碧海潮声    时间: 2010-1-1 12:19
我们常说:"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JC罚款也好、没收也好感觉多数也只针对民工,话说有多少上海人因为违反以上规则而被罚款甚至被没收车辆的呢?可能本人交际范围小,至少我身边一个人都没有。不过既然法律规定摆在那里,一句话,看开点。
作者: fenixnano    时间: 2010-1-1 15:19

唉……
上头有龟腚
作者: chenml    时间: 2010-1-1 15:51
这几条我都中了……
作者: tfcy5022    时间: 2010-1-1 16:16
根据上述条款  这个论坛的所有人 都犯法了  包括起点
作者: laden    时间: 2010-1-1 16:27
规定是坐车的人订出来的:)
作者: 贝多芬    时间: 2010-1-1 16:34
当然,能参与制定办法的人,基本不会天天骑车的,看条款就知道了,巴不得禁止自行车上路。
作者: iLeito    时间: 2010-1-1 16:53
他们都是吃屎长的~~~
作者: sanbaiba    时间: 2010-1-2 20:30
既然不能执行的法律,为什么要制定,而且选择性执法,可见咱们法律真的是儿戏,甚至连儿戏都不如。
作者: 小黑    时间: 2010-1-3 12:30
看来以后帮人代卖2手东西也是违法哦
作者: 750    时间: 2010-1-3 12:45
本帖最后由 750 于 2010-1-3 12:47 编辑

不偷不抢光明正大,也不是什么脏物非法所得

你说没收就没收啊

现在有物权法,这种地区性的“管理办法”,切。。。靠边站

打官司的话看谁牛逼

只要你耗得起这时间和精力




问题是——这是大多数人没有的
作者: 小黑    时间: 2010-1-3 12:51
问题是打官司你起诉对象是某某小CT还是?交警支队?交警大队?人大?国务院?
这不是普通的官司,是在推翻政府法律
作者: 750    时间: 2010-1-3 13:11
的确,在我们这样的法制国家,鲜有小市民扳倒大大大政府的案例

最多听到的是什么和村委会,镇委会斗斗的事了
作者: NOVICEBLUE    时间: 2010-1-3 13:11
这是对我们单车爱好者的侮辱,强烈谴责这几条龟毛定理.
作者: 空军    时间: 2010-1-3 14:49
物权法出的英明

这些地方性政府法规应该适应形势修改了
作者: zz_rui2008    时间: 2010-1-3 15:10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法无定法!
作者: kevinwalker    时间: 2010-1-3 15:30
根据此法 至少可以得出两条结论
1、假如国家队来上海 那他们就是违法的
2、所有GIANT都是违法的(GIANT有组装的吧)
作者: 贝多芬    时间: 2010-1-3 17:31
物权法只保护合法财产,从今年的拆迁自焚案件,可以看出。只要先把你的财产定性为非法财产,就可以随便消灭你了。
作者: 幽灵    时间: 2010-1-3 20:52
这样子说,非机动车那一辆不是拼装出来的???车行里拼装出来的车子是不是拼装车???自行车协会自行车俱乐部车友的车哪一辆不是拼装出来的???

这种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也得与时俱进,真的要改一改了
作者: 光光    时间: 2010-1-3 21:01
第五条(注册登记)
  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总量调控)
  本市根据公交优先、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这两条才是最关键的问题,首先,车必须上牌,第二车牌数量有限
特别是第六条,实际上就是说自行车要给机动车让路腾空间
上海以后禁自行车上路的日子不远了
作者: 小黑    时间: 2010-1-3 21:46
这样子说,非机动车那一辆不是拼装出来的???车行里拼装出来的车子是不是拼装车???自行车协会自行车俱乐部车友的车哪一辆不是拼装出来的???

这种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也得与时俱进,真的要改一改了 ...
幽灵 发表于 2010-1-3 20:52


呵呵,机动车也要拼装,飞机都是拼装出来的,航天飞机不拼也出不来啊
作者: 小白    时间: 2010-1-3 21:54
呵呵,机动车也要拼装,飞机都是拼装出来的,航天飞机不拼也出不来啊
小黑 发表于 2010-1-3 21:46

人家送红包了....
作者: cycloneeric    时间: 2010-1-3 22:17
领导是愚蠢的

还是这么一句话。。。
作者: kevinwalker    时间: 2010-1-4 23:01
第五条(注册登记)
  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总量调控)
   ...
光光 发表于 2010-1-3 21:01


第六条貌似和自行车没关系..
作者: 咖啡    时间: 2010-1-6 12:21
还是立波说的对,
不能说愚蠢的就是领导,
但通常领导是愚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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