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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暂行条例》 [打印本页]

作者: 习惯一个人    时间: 2004-5-23 01:50
标题: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暂行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 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 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 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 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 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 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4年05月23日起执行。


作者: fengvirgo    时间: 2004-5-23 17:19

哈哈~~找到你贴的幽默点的还真不容易~

补充~见面后发呆或恐慌时间不得超过3刻钟~


作者: 小傅    时间: 2006-2-1 20:29
无语
作者: 空白日记本    时间: 2006-2-2 00:32
嘿~

得赶紧想对策了!!!
作者: 岛野川子    时间: 2006-2-2 00:39
不知道看撒?
作者: hawaii    时间: 2006-2-2 02:12
此乃近期中华恐龙园里恐龙外逃所致
作者: datou1988    时间: 2006-2-3 18:17

作者: 猛男    时间: 2006-2-3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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