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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自CB]偷车贼的下场[血腥~] [打印本页]

作者: 南极鹅    时间: 2007-4-7 16:33
标题: [转自CB]偷车贼的下场[血腥~]
如题,少儿不宜

http://www.tudou.com/player/player.swf?iid=5031965

麻烦哪位转成在线播放
作者: 王子瓜    时间: 2007-4-7 17:36
这样的场景只有在非常时期才能见到,如果是车子造就了这种疯狂,那它还是消亡的好。
作者: 夏天草莓    时间: 2007-4-7 17:50
偷什么的都有,和车车没关系
作者: tanjunqing    时间: 2007-4-7 18:43
看的 吓死了~太疯狂了,石头都用上了
作者: jingo    时间: 2007-4-7 19:01
......确实有点血腥。。。。。。还是让想看的人自己点算了。要是电视台能这样放一下,不管是下面宣传还是反面宣传,相信应该对偷车的有点威慑作用。要是像阿拉伯有偷东西砍根手指头这样的规定就好了。
作者: MichaelLee    时间: 2007-4-7 20:11
爽,砸的爽


比较狠,俺们比不上
作者: 机枪手卡特    时间: 2007-4-7 21:31
够狠但不提倡,抽耳光就行.
作者: 南极鹅的马甲    时间: 2007-4-7 21:47
我估计最后那人手应该是废了,石头砸得都碎了…
作者: 爱骑车的小孩    时间: 2007-4-7 21:55
真是恐怖....太血腥了..
作者: 苏志南    时间: 2007-4-8 00:34
很理解失主丢车时那种悲愤的心情。
但是
被偷的失主,如此行径,与流氓盗贼又有何区别!
即使是贼,也都是爹生娘养的,活生生的人,太缺乏法律意识也不仁道得很。
作者: jingo    时间: 2007-4-8 01:01
引用第9楼苏志南2007-04-08 00:34发表的:
很理解失主丢车时那种悲愤的心情。
但是
被偷的失主,如此行径,与流氓盗贼又有何区别!
即使是贼,也都是爹生娘养的,活生生的人,太缺乏法律意识也不仁道得很。

这样的说法肯定是正确的。但是考虑到现在的状况,正好车主人多,或是偷车贼已引起公愤,否则的话可能演变成两个偷车贼明抢或是两个打车主一个。感觉现在也许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魅力还是需要的。当然这个似乎有点过火了。。。。。。
作者: 小穷    时间: 2007-4-8 01:14
砸人个哪个估计判的比偷车的还重
作者: 小穷    时间: 2007-4-8 01:15
[wmv=414,356,1]http://www.tudou.com/player/player.swf?iid=5031965[/wmv]
作者: gupanli    时间: 2007-4-8 09:33
过分了,被偷的已经沦为和偷车一样的人了
作者: 小罗    时间: 2007-4-8 09:41
拍视频的人应该把这个片子交到派出所~
作者: 阿门仔    时间: 2007-4-8 11:10
可能是广州禁摩的关系...

moto成了稀有物种...

换做以前也不会如此夸张...

顶多用脚踢々而已...
作者: 贝多芬    时间: 2007-4-8 18:37
南无阿米托付
作者: 涛涛    时间: 2007-4-8 20:36
拿个小棍儿蹲那人旁边戳戳.....还活的吗
作者: somax    时间: 2007-4-8 21:36
引用第18楼涛涛2007-04-08 20:36发表的:
拿个小棍儿蹲那人旁边戳戳.....还活的吗

作者: 星雨    时间: 2007-4-8 21:42
是我就把握分寸适当的教育一下 随后送公安
作者: 猪唐唐912    时间: 2007-4-8 21:56
这打的有点惨啊
作者: 浦东阿明    时间: 2007-4-9 13:25
打的好.我的理解就是不要把他们打死就好了 .这样的片子电视里能放的话就应该放一下.多像他们这样打的话.我们的车就不会掉了.打个半死再叫共产党来处理........哈哈哈哈.大力支持.大力支持.大力支持.大力支持.大力支持.           [s:1]  [s:1]  [s:1]  [s:1]  [s:1]
作者: 小白    时间: 2007-4-9 13:32
应该用某部落常用的一招:“拉出去,TJJTDS”
作者: Jack    时间: 2007-4-9 15:02
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时间太长了。在盗窃的时候短时间内打死。

正当防卫。
作者: 888899    时间: 2007-4-9 19:49
引用第24楼Jack2007-04-09 15:02发表的:
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时间太长了。在盗窃的时候短时间内打死。

正当防卫。
呵呵.错了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偷窃并没有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没有实施暴力或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其受到的伤害程度远高于其犯罪本身.
实施伤害的人将受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结一句,只有法律能制裁不法者,没有被法律认定的人只是嫌疑人,同样享有人身健康权
作者: Jack    时间: 2007-4-9 20:11
引用第25楼8888992007-04-09 19:49发表的:

呵呵.错了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偷窃并没有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没有实施暴力或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其受到的伤害程度远高于其犯罪本身.
实施伤害的人将受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作者: 爬山猪    时间: 2007-4-10 10:36
贼虽可恨,但罪不致死…………     
作者: 花生酱    时间: 2007-4-10 17:23
寒!! 内哄? 偷得太少才挨打?
作者: m970    时间: 2007-4-10 19:29
分析了下,小偷的脊柱可能被砸断,手可能残废,脚估计也完蛋了……
作者: m970    时间: 2007-4-10 19:29
太恨了点好象……
作者: glorysky    时间: 2007-4-10 19:37
引用第30楼m9702007-04-10 19:29发表的:
太恨了点好象……
  你怎么老是晚上活动啊,如果在这样活动,我们也这样对你     
作者: riks    时间: 2007-4-11 12:46
引用第3楼tanjunqing2007-04-07 18:43发表的:
看的 吓死了~太疯狂了,石头都用上了
疯狂的石头……
作者: 江沙28    时间: 2007-4-11 16:23
     开始还以为是....竟然是真的
作者: bmw.williams    时间: 2007-4-11 19:44
就该这样。.我们应该批发点摔棍之类的。见到小偷就打..打死他们.MD
作者: erikzhu    时间: 2007-4-13 16:21
鉴定完毕
这俩人   废了。。。

作者: guoyansh    时间: 2007-4-13 20:58
想下刚买的新车,在楼下放了5分钟  探头一看没了!   笨贼让你撞到了。。。。。。。。 怎样算过了?
作者: 首席罪恶    时间: 2007-4-14 23:21
失主心中气愤是正常的,但如此下狠手,似乎不太理智,很可能自己也搭进去,得不尝失,不提倡...PS:随便打个一两个小时打成内伤就行了,何必要血肉模糊这么张扬呢!
作者: 风云右使    时间: 2007-4-19 20:20
活该  不过失主打的是有点狠了     
作者: 阿虎    时间: 2007-4-19 22:29
顶一下,这种事没有对不对,只有做不做
作者: 庆仔    时间: 2007-4-20 00:15
男无阿米托福,,,,打得太过分了点吧,,哈哈,,,,
作者: noselee    时间: 2007-4-20 01:30
看的心里发毛,   
作者: Garetter    时间: 2007-4-22 14:29
已经演变成报复了,后者同样属于犯罪行为,比盗窃者更严重的触犯了法律。

派出所的警察和我讲过:遇上偷车偷牛的人三分钟之内解决战斗,瞬间要让盗窃者失去武斗能力,然后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前面属于防卫。在盗窃者已经不反抗的情况下继续实施武力的话是故意伤害罪。
作者: 资深搬运工    时间: 2007-4-22 14:43
有点过了~~~~~~~~太血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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