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ou22 发表于 2007-4-23 14:52:29

引用第425楼Jack于2007-04-23 10:56发表的:

回头看一眼很正常,不是他们打人的理由.

回头看一眼不是打人的理由,只是一个导火索罢了。
“Action...Reaction, Cause...Effect”这个是那个法国人在《Matrix》里说的。
很多时候没有什么选择的,别人就是会拿着这个回头一眼作为导火索了。

就好像一个方程式或一个函数,带入不同的参数,结果也不同。我们可以选择带入什么参数,但我们决定不了函数内部的逻辑。当我们能了解函数的逻辑的时候,那我们是否选择带入参数,或者带入什么参数都是变的轻松和自由。
当然,若认为这样的人应该教训一下的话,则不应该用这样的方式和途径,以及这样的成本。

但我觉得,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了解对方的情况,所以还是避让可能更好一些,至少省却了自身的麻烦。若就算不看一眼,他们也要撞车打人,那情况又不同了。

这个只是一个选择的问题,没有对错,好像撤远了,哈哈。

Jack 发表于 2007-4-23 15:47:10

引用第430楼xiaoou22于2007-04-23 14:52发表的:


回头看一眼不是打人的理由,只是一个导火索罢了。
“Action...Reaction, Cause...Effect”这个是那个法国人在《Matrix》里说的。
很多时候没有什么选择的,别人就是会拿着这个回头一眼作为导火索了。
.......
喜欢你这段话.

dlzz 发表于 2007-4-23 16:26:07

你们的努力 终有成功阿

dlzz 发表于 2007-4-23 16:27:29

不过大家以后看见这个沪F66070BMW3 就看自己心情罗 愿意怎么样就怎么样了
要是人少的时候 恰好旁边有板砖的。。。

Jack 发表于 2007-4-23 16:31:59

引用第433楼dlzz于2007-04-23 16:27发表的:
不过大家以后看见这个沪F66070BMW3 就看自己心情罗 愿意怎么样就怎么样了
要是人少的时候 恰好旁边有板砖的。。。
当事人已近确认这件事结束了.不要节外生枝.谢谢你的关注.

dlzz 发表于 2007-4-23 16:46:20

结束就好 愿楼主不再为此事烦恼

bmw.williams 发表于 2007-4-23 19:01:49

我今天给警察发短信.现在肇事者认为警察跟我认识,不愿意赔款,明天警察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到底怎样处理..谢谢大家关心

MichaelLee 发表于 2007-4-23 19:06:57

引用第436楼bmw.williams于2007-04-23 19:01发表的:
我今天给警察发短信.现在肇事者认为警察跟我认识,不愿意赔款,明天警察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到底怎样处理..谢谢大家关心
这个不怕,明摆没关系

电脑 发表于 2007-4-23 19:38:16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赶快去维护自己权益,按法律办事.

caximoto 发表于 2007-4-24 01:49:53

引用第436楼bmw.williams于2007-04-23 19:01发表的:
我今天给警察发短信.现在肇事者认为警察跟我认识,不愿意赔款,明天警察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到底怎样处理..谢谢大家关心
这个烂B还真TMD烦啊,没钱赔装什么大款,开什么BMW啊,你骑个拖拉机兄弟们也不和你计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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