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3th 发表于 2007-4-17 07:54:06

( 轉 載 自 香 港 蘋 果 日 報 ) : 單 車 安 全 運 動 適 得 其 反 ?

( 轉 載 自 香 港 蘋 果 日 報 )


讀 者 來 函 ︰ 單 車 安 全 運 動 適 得 其 反 ?


踏 入 四 月 , 正 值 警 方 大 力 推 行 單 車 安 全 運 動 之 際 , 卻 諷 刺 地 接 二 連 三 發 生 多 宗 單 車 意 外 事 故 , 在 四 月 二 日 發 生 的 事 故 中 , 事 主 更 不 幸 亡 故 , 令 人 傷 感 惋 惜 之 餘 , 更 不 禁 要 追 問 警 方 所 推 行 的 單 車 安 全 運 動 到 底 是 有 助 於 單 車 安 全 還 是 適 得 其 反 ?

一 開 始 警 方 就 把 問 題 重 點 弄 錯 了 , 其 根 源 已 不 正 確 , 又 怎 可 能 有 卓 著 成 效 呢 ? 尋 根 究 柢 , 大 部 份 嚴 重 單 車 意 外 均 牽 涉 到 各 種 機 動 車 輛 在 內 , 包 括 從 各 方 向 直 接 撞 向 單 車, 或 突 然 出 現 在 單 車 的 行 駛 途 徑 上 而 令 單 車 閃 避 不 及 , 而 不 是 單 車 自 己 摔 倒 或 單 車 撞 向 行 人 而 令 對 方 或 自 己 嚴 重 受 傷 。

警 側 重 檢 控 騎 單 車 者
雖 然 單 車 的 重 量 遠 低 於 機 動 車 輛 甚 至 行 人 , 殺 傷 力 也 低 , 但 警 方 的 所 謂 單 車 安 全 運 動 卻 偏 偏 側 重 在 加 強 檢 控 單 車 人 士 在 行 人 路 上 行 駛 這 等 芝 麻 綠 豆 的 小 事 , 把 在 很 多 地 方 包 括 我 們 祖 國 大 陸 都 視 為 合 法 的 行 為 上 綱 上 線 至 彌 天 大 罪 ; 每 次 有 單 車 人 士 傷 亡 後 , 警 方 不 忘 警 告 要 加 強 檢 控 , 有 企 圖 轉 移 視 線 之 嫌 , 亦 可 能 是 企 圖 阻 嚇 市 民 繼 續 騎 單 車 , 以 一 勞 永 逸 , 不 必 再 為 單 車 安 全 問 題 而 費 心 。

四 月 二 日 , 一 輛 小 巴 在 十 字 路 口 撞 倒 騎 單 車 過 馬 路 的 青 年 梁 耀 祖 , 把 他 輾 斃 。 慘 劇 發 生 後 , 有 目 擊 乘 客 指 肇 禍 小 巴 車 速 甚 高 且 有 衝 燈 之 嫌 , 但 警 方 仍 然 採 用 一 貫 手 法 , 指 懷 疑 事 主 違 反 交通 規 則 , 逕 自 騎 單 車 橫 過 行 人 過 路 線 , 似 將 意 外 的 成 因 歸 咎 於 事 主 , 有 欠 公 允 。

行 人 過 路 線 的 設 置 , 用 意 是 令 司 機 在 經 過 該 處 時 提 高 警 覺 性 , 而 交 通 燈 號 的 設 置 , 是 更 加 清 晰 地 指 示 司 機 應 在 何 時 停 下 來 讓 行 人 過 馬 路 , 所 以 行 人 在 行 人 過 路 線 兼 遵 從 燈 號 的 指 示 下 過 馬 路 , 可 說 是 做 足 了 安 全 措 施 , 是 完 全 正 確 及 合 法 的 , 但 為 甚 麼 單 車 人 士 採 用 同 樣 做 法 卻 被 撞 倒 時 , 反 被 指 為 不 安 全 、 違 法 、 欠 警 覺 等 等 , 蒙 上 諸 多 罪 名 , 就 純 粹 是 因 為 他 們 選 擇 了 單 車 ?

騎 單 車 過 馬 路 的 疑 惑
小 市 民 自 有 小 市 民 的 求 生 本 能 和 智 慧 , 即 使 法 例 的 制 訂 者 沒 有 把 他 們 的 利 益 放 在 第 一 位 , 他 們 也 知 道 在 生 命 與 金 錢 之 間 如 何 抉 擇 ; 但 在 過 馬 路 時 , 面 對 會 否 違 例 的 疑 惑 , 是 否 會 在 一 瞬 間 作 出 錯 誤 決 定 , 真 是 天 曉 得 。

即 使 法 例 針 對 單 車 , 將 騎 單 車 橫 過 行 人 過 路 線 定 為 違 法 , 那 也 最 多 能 解 釋 為 因 威 脅 行 人 安 全 而 違 法 , 與 小 巴 撞 倒 單 車 的 事 件 完 全 無 關 , 不 可 混 為 一 談 。 警 方 指 梁 耀 祖 因 違 例 騎 單 車 過 馬 路 而 出 事 的 邏 輯 令 人 費 解 , 如 此 偏 頗 , 豈 不 是 令 一 眾 危 駕 司 機 更 加 有 恃 無 恐 , 路 上 單 車 人 士的 生 命 繼 續 受 威 脅 了 ?

甄 健 偉

小白 发表于 2007-4-17 08:06:59

(转载自香港苹果日报):单车安全运动适得其反?
 (转载自香港苹果日报)
 读者来函︰单车安全运动适得其反?
 踏入四月,正值警方大力推行单车安全运动之际,却讽刺地接二连三发生多宗单车意外事故,在四月二日发生的事故中,事主更不幸亡故,令人伤感惋惜之余,更不禁要追问警方所推行的单车安全运动到底是有助於单车安全还是适得其反?
 一开始警方就把问题重点弄错了,其根源已不正确,又怎可能有卓着成效呢?寻根究柢,大部份严重单车意外均牵涉到各种机动车辆在内,包括从各方向直接撞向单车,或突然出现在单车的行驶途径上而令单车闪避不及,而不是单车自己摔倒或单车撞向行人而令对方或自己严重受伤。
 警侧重检控骑单车者
 虽然单车的重量远低於机动车辆甚至行人,杀伤力也低,但警方的所谓单车安全运动却偏偏侧重在加强检控单车人士在行人路上行驶这等芝麻绿豆的小事,把在很多地方包括我们祖国大陆都视为合法的行为上纲上线至弥天大罪;每次有单车人士伤亡後,警方不忘警告要加强检控,有企图转移视线之嫌,亦可能是企图阻吓市民继续骑单车,以一劳永逸,不必再为单车安全问题而费心。
 四月二日,一辆小巴在十字路口撞倒骑单车过马路的青年梁耀祖,把他辗毙。惨剧发生後,有目击乘客指肇祸小巴车速甚高且有冲灯之嫌,但警方仍然采用一贯手法,指怀疑事主违反交通规则,迳自骑单车横过行人过路线,似将意外的成因归咎於事主,有欠公允。
 行人过路线的设置,用意是令司机在经过该处时提高警觉性,而交通灯号的设置,是更加清晰地指示司机应在何时停下来让行人过马路,所以行人在行人过路线兼遵从灯号的指示下过马路,可说是做足了安全措施,是完全正确及合法的,但为甚麽单车人士采用同样做法却被撞倒时,反被指为不安全、违法、欠警觉等等,蒙上诸多罪名,就纯粹是因为他们选择了单车?
 骑单车过马路的疑惑
 小市民自有小市民的求生本能和智慧,即使法例的制订者没有把他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他们也知道在生命与金钱之间如何抉择;但在过马路时,面对会否违例的疑惑,是否会在一瞬间作出错误决定,真是天晓得。
 即使法例针对单车,将骑单车横过行人过路线定为违法,那也最多能解释为因威胁行人安全而违法,与小巴撞倒单车的事件完全无关,不可混为一谈。警方指梁耀祖因违例骑单车过马路而出事的逻辑令人费解,如此偏颇,岂不是令一众危驾司机更加有恃无恐,路上单车人士的生命继续受威胁了?
 甄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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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成简体的了,怕有些人看不习惯繁体的,楼主不要见怪哈

贝多芬 发表于 2007-4-17 08:08:25

过马路左右看,小命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最好

眼太红 发表于 2007-4-17 10:42:47

稳点.....没必要和大铁壳较劲.

云龙 发表于 2007-4-17 12:00:51

应该呼吁保护骑单车者,创立好的车风。

刘影 发表于 2007-4-17 18:10:45

铁包肉对肉包铁,并非车与车的关系,而是铁和肉的关系

mauricze 发表于 2007-4-18 12:28:23

香港马路旁没有单车道,司机当然也就没有提防单车的意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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