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88 发表于 2014-8-12 17:04:04

【{《发帖必看》}】 二手区版规

本帖最后由 frank88 于 2014-8-12 17:11 编辑

一、 出售全新物品请提前联系版主,告知具体情况后获批打上“版主阅”的字样方可发帖。(全新物品包括新车的拆车件,但是使用过的物品请勿使用“拆车件”一词,不然按售新处理)

二、二手商品请尽快拍照上传,以能够看清成色为准。

三、代友出二手商品务必留下双方联系方式,卖家也请多注意,谨慎购买。

四、倒卖零件的一经发现,直接封ID,欢迎大家论坛PM举报。

五、出售赃车的一经发现,直接封ID,欢迎大家论坛PM举报。

六、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指正,非常感谢!

独火流星 发表于 2014-8-12 17:05:37

宽带IP都不绑定的,封IP不妥吧,封ID,记录帐号和电话和联系方式我觉得差不多了

独行客小李 发表于 2014-8-12 17:09:23

支持新版规

frank88 发表于 2014-8-12 17:11:43

独火流星 发表于 2014-8-12 17: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宽带IP都不绑定的,封IP不妥吧,封ID,记录帐号和电话和联系方式我觉得差不多了 ...

有道理,应该是封ID!而且纪录联系方式也确实是个好办法!非常非常感谢!

荷玛 发表于 2014-8-12 17:25:04

顶~~~支持~~~

先款的是儍逼 发表于 2014-8-12 17:29:44

弄只黑名单,把N个马甲用百度图片卖赃车额贩子记录下来

frank88 发表于 2014-8-12 17:39:13

先款的是儍逼 发表于 2014-8-12 17: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弄只黑名单,把N个马甲用百度图片卖赃车额贩子记录下来

欢迎举报!

xixihaha792 发表于 2014-8-12 17:42:34

顶斑竹....

andyhunter.aj 发表于 2014-8-12 18:16:29

frank88 发表于 2014-8-12 17: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道理,应该是封ID!而且纪录联系方式也确实是个好办法!非常非常感谢! ...

再全网通报!

zgnapple 发表于 2014-8-12 19:25:11

卖赃车的灭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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